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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资产出租业务规则
时间:Monday, April 1, 2019     点击数:286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联交所)进行的国有资产出租交易活动,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区直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通知》《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国有资产出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作为出租方,将自身拥有或有处置权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广告位经营权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承租方)使用,向承租方收取租金、承包费、管理费或者其他收入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资产出租交易活动。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广西联交所开展资产出租活动的,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从事资产出租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作为出租标的。

第六条  通过广西联交所进行的资产出租实行公开挂牌交易制度,交易方式包括网络竞价、拍卖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资产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广西联交所、出租方应对意向承租方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承担保密义务。参与资产出租活动的各方,对公开披露的信息之外所知悉的他人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委托受理

第九条  出租方向广西联交所申请办理资产出租挂牌交易时,应与广西联交所签订《出租委托合同》,提交以下相关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

(一)《资产出租申请与承诺书》

(二)出租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四)出租方决策部门同意资产出租的决议;

(五)出租方逐级报出资企业或国资监管机构的所有请示及批准文件;

(六)资产出租方案及租赁合同;

(七)评估报告及国资监管机构对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根据相关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需提交);

(八)出租资产的相关权属证明文件;

(九)出租资产涉及优先权的,应当提供其依法履行相关义务的证明文件;

(十)广西联交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如标的照片、资质证书、条件设置的解释说明、标的瑕疵说明等)。

第十条  出租方提交的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广西联交所予以接收登记。广西联交所对资产出租披露的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广西联交所将信息公告交由出租方书面确认;不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广西联交所将书面审核意见及时告知出租方。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出租方书面确认信息公告后通过广西联交所网站等渠道发布出租信息,广泛征集意向承租方。信息公告期限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自网站发布之日起计算。相关部门如对公告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年租金低于100万元的资产出租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年租金达到1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资产出租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三)年租金达到1000万元的资产出租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且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出租方可按照信息公告的约定延长信息公告期限;未明确延长信息公告期限的,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终结,广西联交所将书面告知出租方。

第十三条  信息公告发布期间,出租方不得变更信息公告的内容。由于非出租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能对出租标的价值判断造成影响的,出租方应当及时调整补充披露信息内容,并相应延长信息公告时间。

如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出租方应在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委托广西联交所在原信息发布渠道重新予以发布,信息公告发布期限重新计算。

第四章  竞租登记

第十四条  意向承租方申请竞租的,应在信息公告期限内向广西联交所提交以下相关材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

(一)《竞租申请与承诺书》;

(二)意向承租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三)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四)符合竞租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五)信息公告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采用在线报名方式的,意向承租方须在信息公告期限内登录广西联交所指定网站上传竞租申请电子资料并在线交纳竞租保证金。

第十五条  广西联交所对竞租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并逐一登记。不符合竞租条件的,广西联交所将书面告知意向承租方。

第十六条  意向承租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向广西联交所交纳竞租保证金,获得参与交易的资格。逾期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竞租保证金的,不具备竞租资格。

第十七条  涉及优先承租权的,意向承租方应在资产出租信息公告期限内向广西联交所提交竞租申请材料并交纳竞租保证金,否则视为放弃行使优先承租权。

第十八条  意向承租方在公告期间查勘出租标的的,出租方应予以配合。

第五章  组织交易

第十九条  资产出租信息披露期满,广西联交所按照公告披露的交易方式组织实施交易并确定承租方。

第二十条  涉及优先权行使的情形,视竞价方式按相关规定通过竞价系统或拍卖现场执行。

第二十一条  承租方应按照项目信息公告、网络竞价会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与广西联交所签署成交确认文件。

第二十二条  广西联交所通知租赁双方根据项目信息公告、网络竞价会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及成交结果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三条  项目成交后,广西联交所将成交结果通过广西联交所网站进行公告。成交公告内容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参考面积、租赁年限、成交人、成交日期、评估结果、出租底价、成交价格等。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六章  资金结算

第二十四条  资产出租的资金结算包括竞租保证金、交易价款(即首期租金)、交易服务费,一般以人民币结算。

第二十五条  竞租保证金应通过广西联交所进行结算。未成交的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广西联交所按约定办理退回手续。

第二十六条  广西联交所可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对交易价款(即首期租金)进行结算。

第二十七条  其它交割事项,由有关各方按租赁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项目成交后,广西联交所按照文件约定向租赁双方收取交易服务费。租赁双方应在签署成交确认文件后在指定期限内向广西联交所交纳交易服务费。

第七章  交易中止或终结

第二十九条  在资产出租交易活动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中止出租交易活动:

(一)出租方提出正当理由,认为应中止出租交易的;

(二)第三方对所出租的标的提出争议,且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

(三)有关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书面通知的;

(四)广西联交所认为有必要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的情形。

因上述原因中止出租交易活动的,在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并经出租方或意向承租方申请继续出租交易的,应当组织继续出租交易工作,原已进行的出租交易活动继续有效。

第三十条  出租交易中止时,与导致中止事项无关的意向承租方可以向广西联交所申请退回竞租保证金,广西联交所在意向承租方提出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竞租保证金原路不计息退回。

第三十一条  出租交易中止,自中止决定作出之日起执行。中止期限由广西联交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30日。

第三十二条  在出租交易活动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结出租交易活动:

(一)出租方提出正当理由,认为须终结出租交易的;

(二)有关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发出终结出租交易书面通知或查封裁定的;

(三)出租标的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毁损、灭失的;

(四)出租方解散、注销、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出租方或承租方无故不推进出租交易进程,经广西联交所催办仍不作为的;

(六)自首次正式信息披露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意向承租方的;

(七)广西联交所认为有必要的;

(八)经确认出租活动无法继续实施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出租交易终结时,与导致终结事项无关的意向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广西联交所在作出终结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原路不计息返还。

第三十四条  出租交易活动中出现中止、终结情形的,广西联交所在原信息发布的网站上进行公告,并通知已登记的意向承租方。

第三十五条  因出租方、意向承租方或其他相关主体违规造成出租交易中止或终结的,违规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六条  意向承租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已交纳的竞租保证金不予退回:

(一)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广西联交所损失的;

(二)通过获取出租方的商业秘密,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

(三)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

(四)无故不推进租赁进程或无故放弃承租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出租方或广西联交所造成损失的;

(六)信息披露中约定的竞租保证金不予退回的。

竞租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出租方、广西联交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有权向有过错的意向承租方进行追偿。

第三十七条  出租标的交付前,出租方负有保全责任。

第三十八条  资产租赁双方及相关第三方在出租挂牌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广西联交所申请调解。争议经协商或者调解未能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资产出租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扰乱出租活动秩序;

(二)采取欺诈、胁迫、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妨碍公平交易;

(三)超越权限擅自出租资产;

(四)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大事项;

(五)在参与竞租的过程中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压低价格;对出租方、广西联交所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扰乱竞价交易活动正常秩序;

(六)租赁双方违反本规则自行交易;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租赁各方出现上述禁止行为的,应按广西联交所相关规定接受处罚;给相关权益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广西联交所依据本规则进行的各项审核均为合规性审核,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保证租赁各方主体适格、出租权限完整、出租标的无瑕疵、租赁双方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责任。租赁双方自行承担相关法律风险。

第四十一条  意向承租方通过互联网参加竞价时,对因网络通讯迟滞、通道不顺畅等因素影响到网络竞价交易正常进行或造成相应损失的,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对国有资产出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由广西联交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  本规则自20192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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