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指南
搜索类别:
项目状态:
项目编号:
关 键 词 :

业务指南

当前位置:首页 > 业务指南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拍卖实施办法
时间:Monday, April 1, 2019     点击数:2880

第一条  为规范在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联交所)进行的拍卖行为,维护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以及《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西联交所采取拍卖方式组织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竞价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其他类型的交易项目涉及拍卖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竞买人,是指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公告期间和拍卖公告期间提出受让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并获得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本办法所称的拍卖机构,是指经广西联交所认可,具有拍卖资格的企业法人。

第五条  拍卖活动由广西联交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由拍卖机构具体实施。

第六条  产权转让采用拍卖方式交易的,广西联交所在受理转让申请后,应当与拍卖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并将委托合同存档备案。

第七条  主持拍卖的拍卖机构应当根据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的相关内容制作拍卖公告。广西联交所对拍卖机构提交的拍卖公告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广西联交所在网站公开发布拍卖公告;拍卖机构应当同时在报刊发布拍卖公告。

第八条  拍卖公告一般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拍卖公告期;

(二)拍卖标的;

(三)拍卖标的展示或查询的时间、地点;

(四)办理竞买登记的手续和截止时间;

(五)拍卖的时间、地点;

(六)拍卖规则及说明;

(七)拍卖的特别事项。

主持拍卖的拍卖机构应当对转让方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拍卖要求以及对拍卖标的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审查,并在拍卖公告中予以披露。

第九条  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期间,转让方应当接受意向受让方的咨询,意向受让方可到广西联交所查阅产权转让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转让方、拍卖机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对拍卖标的进行展示或组织意向受让方勘察,并配合意向受让方查询相关情况。拍卖标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第十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和拍卖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广西联交所提出产权受让申请,并到主持拍卖的拍卖机构办理拍卖登记。

第十一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主持拍卖的拍卖机构应当在受理竞买登记时向意向受让方说明拍卖实施的规则和要求。

主持拍卖的拍卖机构应当在竞买登记截止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竞买登记的有关情况告知广西联交所。

第十三条  约定采用拍卖方式的产权转让项目在信息发布期限内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的,由拍卖机构主持拍卖;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的,不再举行拍卖,由广西联交所按照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的方式组织实施交易;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的,由广西联交所按照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的方式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或者终结产权交易。

第十四条  竞买人应当在资格确认后,按照公告规定的期限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并到拍卖机构领取竞买号牌,取得合法竞买资格。

竞买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丧失竞买资格。

第十五条  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拍卖,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拍卖。

代理人参加拍卖的,应当出具竞买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竞买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

第十六条  拍卖过程中,竞买人一经出价或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出价或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第十七条  竞买人的最高出价或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涉及到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按照拍卖规则及说明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主持拍卖的拍卖机构组织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并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由买受人或其代理人签名。

第十九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场与主持拍卖的拍卖机构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第二十条  拍卖机构应当在组织完成拍卖活动后3个工作日内,将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材料,交广西联交所存档。

转让方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后,完成产权交易合同的签署,办理产权转让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应当按照广西联交所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通过广西联交所指定的账户进行结算。

买受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转为交易价款。其他竞买人的交易保证金应当在拍卖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退回。

第二十二条  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买受人依据合同约定交付交易价款,且交易双方按照广西联交所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后,广西联交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二十三条  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转让方、买受人应当持拍卖机构出具的成交证明、广西联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第二十四条  拍卖机构在主持产权转让拍卖过程中,应当接受广西联交所的指导,遵守拍卖有关的法律法规、产权交易有关规定以及职业规范。

转让方、竞买人、买受人、拍卖机构在拍卖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追究过错方的责任。

买受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转让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竞买人被确定为买受人后放弃受让的,买受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广西联交所。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215日起执行。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2019    桂公网安备 45010302001808号  桂ICP备05011107号-2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朱槿路16号菲律宾园·金菲豪园2号楼南宁金融大厦2楼  邮政编码:530000

电话:0771-5837335、5837339  传真:0771-5705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