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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时间:Monday, April 1, 2019     点击数:2806

第一条  为规范在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联交所)进行的国有产权交易中所涉交易资金结算行为,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广西联交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

交易保证金是意向受让方按信息披露要求向广西联交所交纳的用于保证意向受让方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

交易价款是受让方根据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通过广西联交所向转让方支付的用于购买转让标的的货币资金。

  第三条 广西联交所原则上实行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制度,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交易资金。

  广西联交所应当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交易双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由广西联交所在确定成交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路不计息退回。

  第五条 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

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六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广西联交所结算的,转让方应当向广西联交所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交易双方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经广西联交所核实后,交易价款可以场外结算。

  第七条 交易资金一般以人民币进行结算。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提前向广西联交所提出申请,并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第八条 交易价款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交易双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受让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到广西联交所指定的结算账户,广西联交所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并通知转让方。

  (二)权属变更等交割手续完成后,广西联交所凭转让方和受让方同意转款的函件办理交易价款划转手续。交易双方对价款划转另有约定的,经广西联交所审核后,可以从其约定。

  (三)对符合交易价款划转条件的,广西联交所应当在收到转让方要求办理交易价款划转手续函件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价款划转。

第九条 广西联交所应当委托取得金融监管机构资金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实行第三方存管,并在存管银行开立独立的专用结算账户用于存放交易资金。专用结算账户与广西联交所自有资金账户严格分离。

第十条 资金划转过程中产生的财务费用均由广西联交所承担,交易双方不再另付相关费用。全部交易资金实行不计息结算。

第十一条 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广西联交所的收费约定支付相关产权交易服务费用,广西联交所在收到交易服务费用后,出具收费凭证。

第十二条  其他类型的交易项目涉及交易资金结算的相关行为,根据相关规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西联交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月**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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