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维护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联交所)规范有序、诚信和谐的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防范交易风险,保护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资产交易规则》《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资产出租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主体在广西联交所进行国有产权转让、国有资产转让、国有资产出租等产权交易的过程中涉及交易保证金的相关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交易保证金,是指在产权交易过程中,按产权交易信息公告的约定向广西联交所交纳的,用于保证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
第四条 广西联交所退回交易保证金采取一次性原额原路不计息退回。委托他人交纳交易保证金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并明确退回交易保证金的账户。
第五条 转让方、出租方(以下简称委托方)可以依据本细则申请在产权交易信息公告中设置交易保证金条款,并明确交易保证金交纳的时点、具体金额、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承诺在自身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以所设定交易保证金的同等数额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广西联交所负责审核交易保证金条款,提供交易保证金保管、结算等相关服务,并依据本细则及信息披露公告内容和相关约定对交易保证金进行处置。
第七条 意向受让方、意向承租方(以下简称意向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广西联交所指定的交易保证金专用账户,支付时间以到达广西联交所指定的交易保证金专用账户时间为准。意向方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的,不具备受让或竞租资格。
第八条 委托方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交易标的交易底价的30%。
第九条 交易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由交纳主体负责。
第十条 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后,成交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产权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第十一条 广西联交所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保证金原额原路不计息退回相应的交纳主体:
(一)产权交易当事人没有约定交易保证金使用方式,成交人已支付产权交易价款的,应在成交人支付全部价款或分期付款的首付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原额予以退回;
(二)意向方未被确定为成交人,且未出现本细则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的,应在成交人被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原额予以退回;
(三)产权交易中止或终结时,不涉及产权交易中止或终结事项的意向方可以向广西联交所书面申请退回交易保证金,广西联交所应当在意向方提出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原额予以退回。
第十二条 产权交易中止期满决定恢复交易的,广西联交所应当及时通知各相关的意向方。意向方未在公告期限内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的,不具备受让或竞租资格。
第十三条 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委托方可以按照产权交易信息披露公告关于交易保证金处置的约定,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广西联交所的交易服务费用后,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委托方或广西联交所损失的;
(二)通过获取委托方的商业秘密,侵害委托方合法权益的;
(三)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委托方合法权益的;
(四)无故不推进交易进程或无故放弃受让或竞租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委托让方或广西联交所造成损失的;
(六)信息披露中约定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的。
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委托方、广西联交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有过错的意向方进行追偿。
第十四条 委托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意向方、广西联交所造成损失的,应当以其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赔偿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因委托方违规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通过法律途径向委托方进行追偿。
第十五条 产权交易当事人对交易保证金处置有约定的,可以依照约定处置,但不得串通损害广西联交所合法权益;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广西联交所组织产权交易当事人协调后处置。
委托方与意向方就交易保证金的处置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广西联交所申请调解,争议经协商或者调解未能解决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交易保证金以外币交纳的,应按交纳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折算,并按照关于外汇资金结算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其他类型的交易项目涉及交易保证金的相关行为,比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广西联交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9年1月14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