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商铺/实物资产

当前位置:首页 > 项目中心 > 酒店/商铺/实物资产

包头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废旧锅炉、机器设备、电子设备打包转让
发布时间:Thursday, January 29, 2015     点击数:2167
标的名称 包头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废旧锅炉、机器设备、电子设备打包转让 
项目编号 SW2015R04722562-01-JX  挂牌价格(万元) 184.1476  
首次登载报刊   挂牌公告期 10个工作日 
挂牌起始日期 2015-01-28   挂牌期满日期 2015-02-10  
标的所在地区 内蒙古   包头市 标的所属行业 常用有色金属冶炼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内蒙产权交易中心按本申请书的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内蒙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 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以及 内蒙产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 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 包头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废旧锅炉、机器设备、电子设备打包转让 
标 的 基 本 情 况(可另附表)
机械设备 名称 锅炉等设备 
规格型号 详见资产明细表  计量单位 台 
数量 254  成新率 详见资产明细表 
评估值(万元) 184.1476  确认底价(万元) 184.1476 
资产评估核准备案情况 评估机构 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评估基准日 2014-10-31 
内部决议情况 内部决议方式 包头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质脱困方案“处置一批”低效无效资产处置的请示 
重 要 信 息 披 露  
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包头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毛其来 
注册资本 41670万元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规模 大型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组织机构代码 11439490-9  所属行业 常用有色金属冶炼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名称 中国铝业公司  国资监管机构地区代码 710927919 
批准单位名称 中铝资产经营管理公司 
批准文件文号 中铝资产企字【2014】192号 
批准文件类型 批复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主要交易条件 转让标的名称 包头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废旧锅炉、机器设备、电子设备打包转让 
挂牌价格 184.1476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勘验时间为公告期内每周三至周五工作时间,标的状况以实际情况为准。资产清单仅供参考,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受让方须对标的进行谨慎地选择,竞价成交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标的数量、重量和质量与清单不符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2、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须将签字盖章的《报价结果通知单》递送至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并在递交《报价结果通知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
3、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安全拆除协议。
4、资产交接前,资产由转让方负责保管。转让方在受让方拆除过程中提供相应的安全拆除环境和条件,受让方须按照相关要求完成拆除、搬运、拆除垃圾清理等工作,拆除工期为60个工作日。
5、资产移交后的保管、拆除、搬运清理等费用以及在拆除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技术与安全责任概由受让方承担。
6、拆除中不得对转让方的房屋建筑物进行破坏,确需拆除房屋时应事先征得转让方同意,并事后恢复原样。
7、拆除期间不得影响热力公司的正常供暖工作。
8、本次转让标的中车辆为场内无牌照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受让方受让后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使用,如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有关责任,与转让方无关。 
受让方资格条件  
保证金的设定
金额 应交纳交易保证金 37 万元
交纳时间 挂牌公告期内交纳
交纳方式 银行转账 
是否交纳过户保证金 是 
过户保证金金额 37 万元
保证内容 为保护转让方及真实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在扣除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转受双方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 (1)被确认受让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均未参与网络竞价的; (2)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3)受让方在竞价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未将签字盖章的《报价结果通知单》递送至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或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付清成交价款的。
处置方法 1、意向受让方通过网络动态报价程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须一次性向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交纳全部交易价款,其已交纳的认购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未能确定为受让方的,在网络动态报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无息退还认购保证金。 2、受让方与转让方安全交接完毕资产后3个工作日内,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保证金及价款结算账户

收款单位: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华夏银行呼和浩特分行营业部

账号:5830200001819100031131

行号:304191001951

挂 牌 信 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信息发布终结。
 
交易方式 动态报价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其他附件
五、联系方式
会员机构名称    会员联系人 会员联系电话  
交易机构所属部门 交易一部 交易机构联系人 李丽云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0471-6930553、15047818708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2019    桂公网安备 45010302001808号  桂ICP备05011107号-2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朱槿路16号菲律宾园·金菲豪园2号楼南宁金融大厦2楼  邮政编码:530000

电话:0771-5837335、5837339  传真:0771-5705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