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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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本次标的转让资产评估报告(武宏信评报字(2018)第3107号)显示:截止评估基准日(2018年6月30日),标的公司(海南名邦旅业开发有限公司)对转让方与三家关联方公司(海南藏龙实业公司、武汉藏龙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武汉藏龙岛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分别为196,616,450.57元、41,044,605.83元、44,005,294.44元、8,700,000.00元,共计290,366,350.84元。 2.本次标的转让是由标的公司65.388%股权及转让方与三家关联方公司对标的公司的债权组成,股权价格为110,915,508.57元,转让方与三家关联方公司对标的公司的债权金额为290,366,350.84元,共计401,281,859.41元。如果本项目形成竞价,成交价格的增值部分属于股权价格的溢价。 3.转让方提出:受让方须认可并同意,本次标的转让后下列事项由标的公司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1)海南名邦旅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土地出让合同中原设定的容积率为0.303,2007年4月26日文昌市建设局下发《关于海南名邦旅业开发有限公司地块规划技术指标的复函》文建函[2007]22号,容积率调整为0.85,海南名邦旅业开发有限公司还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约1445.9万元,最终补缴金额以政府部门核定金额为准,转让方不承担此费用,由海南名邦旅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2)海南名邦旅业开发有限公司应收福建省恒达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73,249,999.98元借款及利息,系2013年12月1日向海南名邦旅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借款50,000,000.00元及利息23,249,999.98元。2018年8月3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琼96民初1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福建省恒达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偿还海南名邦旅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0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4日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2.4%计算),截至目前上述判决事项尚未执行。 (3)海南名邦旅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租用文昌市龙楼镇红海村山良村、紫一村、紫二村、紫三村共计132亩海防林及公共沙滩,拥有333.23米的海岸线,租赁期限50年(2012年1月-2062年1月),土地租赁费用海南名邦旅业开发有限公司已一次性支付。 (4)截止2018年6月30日海南名邦旅业开发有限公司账面有三笔应收款项,金额合计1,806,075.00元,是否能够收回具有不确定性。一是文昌国土环境资源局600,000.00元,系支付的土地开发保证金;二是文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141,075.00元,系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三是汽车转让款65,000.00元,系2009年7月31日首次股权变更移交账务时遗留的问题。 (5)截止2018年6月30日海南名邦旅业开发有限公司账面反映,收取130户集资款46,176,353.00元,按贷款综合年利率6.67%计息,共需要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5,863,893.45元,已支付利息15,375,996.73元,下欠利息487,896.72元(含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97,579.35元)。 (6)海南名邦旅业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与海南龙腾达爆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海南海新机电设备厂、福建省恒达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藏龙·淇水湾基斯顿酒店石方爆工程施工、藏龙·淇水湾基斯顿酒店项目供配电工程、室内精装修施工承包合同,金额合计42,698,433.86元,合同已生效,但均未执行。 (7)海南名邦旅业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与海南奥翔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海南人防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珠海兴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电梯设备及安装工程、人防设备及安装工程、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合同,金额合计16,673,349.00元,合同生效并已执行,且支付了合同预付款5,591,210.00元,本次审计仅按已支付金额确认成本。 (8)海南名邦旅业开发有限公司与深圳深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酒店室内设计服务合同,合同价960万,已支付该公司款项472万;与深圳市白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期顾问服务合同,合同价93万,已支付该公司款项73万。 (9)2018年7月12日,福建省恒达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诉请要求解决与海南名邦旅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室内精装修施工承包合同纠纷,涉诉金额为13,737,044.47元,文昌市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目前正在审理过程中。 上述重大事项详见链接(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和相关资料。 4.海南名邦旅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另一股东武汉美联地产有限公司(现持股比例为34.612%)对标的股权没有放弃优先购买权。 下载【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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