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七条 公告期满后,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本所按照公告要求的竞价方式组织网上竞价。
第十八条 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受让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九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二十条 意向受让方在竞价过程中不得低于起始价出价。
第二十一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意向受让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成功受让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转让方签约。
第二十三条 意向受让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因意向受让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本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受让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本所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本所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受让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暂缓竞价活动:
一、竞价平台服务器机房网络、互联网或本所网络出现故障的;
二、服务器硬件或软件等出现系统故障的;
三、因起始价、加价幅度、竞价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四、通过本所指定终端参与竞价活动时客户端出现故障的;
五、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六、接到转让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暂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六条 暂缓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本所有权根据以下情形组织继续竞价或重新竞价:
一、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继续竞价。继续竞价的起始价为暂缓前的最高有效报价,原最高有效报价者享有继续竞价时起始价的底价优先权;
二、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竞价。
关于受让的说明
第二十七条 意向受让方被本所确认为最终受让方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本所或本所分支机构签署成交文件。
“被本所确认为最终受让方”是指:1.以协议成交的,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获得本所确认时,即被视为本所确认为最终受让方;2.以竞价方式成交的,根据本所交易规则,被交易系统确认为最高有效报价的报价人。
第二十九条 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受让方之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
第三十条 本所在确定最终受让方后的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三十一条 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至指定账户,且交易双方付清交易服务费后,且本所在收到转让方有关函件后。
本所按照《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 收取交易服务费;如项目公告有不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一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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