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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4605万股股份
发布时间:Thursday, August 29, 2019     点击数:4635


标的名称: 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4605万股股份
项目编码: DSCQ20196fdf1020482-3 挂牌价格(万元): 38776.275
价格说明: ——
首次挂牌公告期: 20个工作日 首次挂牌起始日期: 2019-08-21
是否涉及优先权: 不涉及 挂牌截止日期: 2019-09-17
一、标的基本信息
标的信息:
一、标的企业名称: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标的企业简介:

)银行概况

鞍山银行系一家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存贷业务市场份额在区域金融机构中稳居首位,区域竞争优势明显。银行拥有员工2600余人,一级支行、二级支行等分支机构共计百余个,并控股数家村镇银行,是所在城市规模最大的银行。

(二)银行资产情况

2018年末总资产约1045亿元,其中贷款净额640余亿元;负债总额960余亿元,其中存款余额880余亿元,公司存款占比约30%,个人存款占比约70%,且个人定期存款占个人存款余额约90%股东权益约80亿元。 

截至20196月,资产规模约1200亿元,其中贷款净额约690余亿元;负债总额1100余亿元,其中存款余额1000余亿元,且储蓄存款及定期存款占比较高,负债稳定性较强;股东权益83余亿元。

(三)银行盈利水平

2018年,银行实现营业收入约23亿元,因受区域经济环境下行及监管政策趋严的影响,不良贷款集中体现,不良贷款率高,银行加大拨备计提,对当年利润实现有所影响,净利润约0.2亿元;2019年上半年,银行实现营业收入约5.5亿元,因受不良清收处置导致减值转回影响,整体净利润达到3亿元。

(四)主要监管指标

2019年以来,银行通过多种手段强化不良清收,不良贷款率呈现下降趋势,拨备覆盖率及资本充足率呈回升态势。截止20196月,不良贷款率为4.5%,拨备覆盖率约108%,资本充足率约11%,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约9%

(五)本结构与股东权利

   标的银行总股本约30亿,前五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60%。此次转让方所持有4.79%股权,位于标的银行前十大股东。

三、 转让标的详情

所属行业

金融业

本次拟转让比例%

4.79%

本次拟转让股份数

14605万

成立时间

 1998     9       14   

所在地区

 辽宁      鞍山           铁东     

住所/注册地址

鞍山市铁东区五一路15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它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万元)

金额: 304535万    币种:人民币  o其他          

o业务无法提供

法定代表人

黄伟

经营规模

大型    o中型   o小型   o微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3002426679835

职工人数

  /   人,在岗  2620   人,离退   /  人;

o业务无法提供

标的企业股东及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鞍山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1.02%

 

2

中国华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6.42%

 

3

宏运集团有限公司

14.45%

 

4

鞍山市财政局

10.11%

 

5

本溪玉晶玻璃有限公司

3.28%

 

6

辽阳县鞍辽选矿厂

2.96%

 

7

海城市后英经贸集团有限公司

2.13%

 

8

辽宁中远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1.65%

 

9

大商集团大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64%

 

10

丹东航道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

1.64%



二、交易条件与投资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格(万元) 38776.275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专用账户结算。

、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三、付款期限: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应于《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投资方资格条件 投资方资格条件

1. 意向投资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机关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意向投资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及支付能力。

3. 意向投资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 意向投资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 意向投资方应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6. 意向投资方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7. 意向投资方的权益性投资余额(含对该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投资)原则上应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8. 意向投资方还应满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关于商业银行股东资格的其他规定与要求,且满足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基于审慎经营、强化监管、防范风险需要提出的各项股东资质要求。若为金融机构,符合与该类金融机构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

报名提交材料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保证金详细 交纳金额(万元) 2000
交纳截止时间 2019-09-17 17:00:00
交纳注意事项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不支持现金交纳。
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 招商银行成都分行
账号 128907206310201
保证事项

注:产权交易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金处置方法的,按照《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处置办法

1、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在扣除其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依据交易合同约定转为履约保证金或者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2、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违反其在申请受让、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5)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书》并被确认受让资格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6)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书》后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7)受让方拒绝签署成交文件或放弃受让的;

(8)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一个月内非因转让方原因拒绝签订交易合同的;

(9)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0)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意向受让方、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交易所有权在其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交易服务费后,余额划转至转让方进行处置。

披露附件
名称 操作
2017年年度报告 下载
2018年年度报告 下载
2018年信用评级报告 下载
三、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无合格意向投资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2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投资方
有合格意向投资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投资方 协议方式
有合格意向投资方,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 网络报价
四、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项目咨询联系人: 高劲军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13408513391
项目报名联系: 高劲军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13408513391
五、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接受转让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转让公告。本中心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中心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本中心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受让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中心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中心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受让方参与受让应当遵守本中心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本中心对公开挂牌转让的项目通过第四产权网站(www.dscq.com)进行网上报名。

第四条 意向受让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受让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受让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竞价的,均视为意向受让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六条 本中心对转让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本中心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七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转让方对受让方资格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符合相关资格要求。

第八条 意向受让方应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中心有权取消其受让资格。

第九条 意向受让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受让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中心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受让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申请书》、《受让承诺》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受让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受让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本中心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五、涉及优先权的,意向受让方应在网上报名同时通过报名系统主张优先购买权,并提交合法有效的优先权书面证明材料(股权转让项目中标的公司股东可不提交)。若逾期提交导致本中心不能确认优先权的,本中心将视为其自动放弃优先购买权。

六、涉及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层受让的,意向受让方应在网上报名同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管理层承诺函》【模板下载】 。

七、2个以上意向受让方联合受让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联合受让各方均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转让方对受让方资格有特殊要求的,各方均应符合相关资格要求。

(二)联合各方应当签订《联合竞买协议》【模板下载】 。协议应当载明各联合受让方的主体身份、受让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三)由其中1个意向受让方注册账户、实名认证后,以该账户进行网上报名、网上竞价,并以该账户交纳保证金、支付成交价款和交易服务费。

(四)在进行网上报名时,应同时上传《联合竞买协议》以及其他联合方的主体资格证明。

(五)若成功受让的,联合各方应提交各自的主体资格证明(原件)和《联合竞买协议》至本中心或本中心分支机构办理成交手续,或者由经授权的一方凭经公证的《联合竞买协议》原件办理手续,否则本中心将不予认可联合受让事宜。

本中心现场办公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29号山水宾馆院内东2楼

第十条 网上报名完成后,意向受让方应根据公告要求的金额交纳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中心指定账户为准)。

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纳的,应按照提示正确填写识别码。若因意向受让方未填写识别码或识别码填报错误造成本中心无法及时确认受让资格的,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意向受让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受让。

第十二条 意向受让方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本中心将按照公告的要求对其进行受让资格审核。

若受让资格未被确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未被确认资格之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

第十三条 涉及单宗资产项目,在公告期限截止前,意向受让方有权申请退还保证金。经本中心审核同意退还的,视为意向受让方自愿撤回报名。

涉及动态竞价的资产包项目,当所有标的均无人出价时,意向受让方均无权申请退还保证金;当其中一个标的有人出价时,其余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限截止前,均有权申请退还全部或部分保证金。经本中心审核同意退还部分保证金的,视为意向受让方自愿撤回退还部分保证金所对应标的数量的报名。

涉及集中竞价的资产包项目,在公告期限截止前,意向受让方有权申请退还全部或部分保证金。经本中心审核同意退还部分保证金的,视为意向受让方自愿撤回退还部分保证金所对应标的的报名。

第十四条 涉及动态竞价的资产包项目,在公告期限截止前,意向受让方有权追加保证金,但已交保证金和追加保证金之和不得超过资产包全部保证金的总额。意向受让方追加保证金成功的,本中心视为其自愿增加追加部分保证金对应标的数量的报名。

涉及集中竞价的资产包项目,在公告期限截止前,意向受让方有权增加报名标的。

第十五条 转让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受让方有权申请退还保证金。经本中心审核同意退还的,视为意向受让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受让。

第十六条 转让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本中心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七条 公告期满后,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本中心按照公告要求的竞价方式组织网上竞价。

第十八条 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受让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九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二十条 意向受让方在竞价过程中不得低于起始价出价。

第二十一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价的,可以与其他意向受让方以相同价格出价,没有更高出价的,转让标的由优先购买权人受让。

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转让标的由顺序在前的优先购买权人受让。

顺序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转让标的由出价在前的优先购买权人受让。

第二十三条 意向受让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成功受让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转让方签约。

第二十四条 意向受让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因意向受让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本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受让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本中心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本中心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受让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有权暂缓竞价活动:

一、竞价平台服务器机房网络、互联网或本中心网络出现故障的;

二、服务器硬件或软件等出现系统故障的;

三、因起始价、加价幅度、竞价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四、通过本中心指定终端参与竞价活动时客户端出现故障的;

五、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六、接到转让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暂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七条 暂缓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本中心有权根据以下情形组织继续竞价或重新竞价:

一、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继续竞价。继续竞价的起始价为暂缓前的最高有效报价,原最高有效报价者享有继续竞价时起始价的底价优先权;

二、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竞价。

关于受让的说明

第二十八条 意向受让方被本中心确认为最终受让方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本中心或本中心分支机构签署成交文件。

“被本中心确认为最终受让方”是指:1.以协议成交的,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获得本中心确认时,即被视为本中心确认为最终受让方;2.以竞价方式成交的,根据本中心交易规则,被交易系统确认为最高有效报价的报价人。

第二十九条 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受让方之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

第三十条 本中心在确定最终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三十一条 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至本中心指定账户,且交易双方付清交易服务费后,本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三十一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中心。

六、风险提示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交易中心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交易中心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交易中心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交易中心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交易中心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交易中心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交易中心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交易业务通用规则》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交易中心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交易中心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对本风险提示书无异议的,请在阅知后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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