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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轨道交通5号线广财区间地下空间利用工程项目BOT模式独家经营权招商项目
发布时间:Monday, January 6, 2020     点击数:1328

报名链接:http://www.dscq.com/bidDetails/11bf0a0d678a4cfb923f6bd76d64a2c4.shtml


项目名称

南宁轨道交通5号线广财区间地下空间利用工程项目BOT模式独家经营权招商项目

项目编号

GXCQJY19-507

挂牌价格

24917.6638万元

挂牌公告期

  20个工作日

挂牌起始日期

202016

挂牌截止日期

202025

是否涉及优先权

不涉及

招商概况

本次招商项目标的为南宁轨道交通5号线广财区间地下空间利用工程项目BOT模式独家经营权。项目地址为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西路(大学明秀路口至财经学院门口段)道路下方。主要拟建内容为地下一层长度806X宽约30米建筑结构,总用地面积约46050㎡,建筑面积约36748㎡(具体以市自然资源局审批后的数据为准)。

一、项目由投资方负责本项目资金的筹措、设计、建设、招商、经营、维护、债务偿还及移交,招商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授权给投资方独家开发建设权、独家经营权,投资方按照合同约定的经营期限经营管理本项目,并在经营期内向甲方支付使用费,经营期满后按照合同约定将本项目在确保能正常经营状态下无偿及无条件移交给招商方,并保证本项目没有任何负债和免受任何第三方追索。

二、项目权属归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三、项目以BOT模式招商引进社会投资,建设期2,经营期30年(具体详见附件《项目BOT合同》)。

四、招商方已完成的项目前期工作:一是完成项目方案设计;二是完成项目备案手续的办理工作;三是完成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用途的用地蓝线手续的办理工作。

五、项目用途:除明火餐饮外的合法商业经营。

特别提示:

1.意向投资方需亲自查看标的,标的状况以现状为准。意向投资方须对标的进行谨慎地选择,成交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2. 现金履约保证金:系针对整个项目合同期的履约担保,项目投资方在签订《项目BOT合同》之前需按本公告规定在取得成交确认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轨道集团公司缴纳1000万元的保证金作为整个履约过程的担保。

3. 银行履约保函或现金保证金:系针对项目签约后至项目实际建设完成达到竣工验收合格期间的阶段性的履约担保,项目投资方在《项目BOT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轨道集团公司提交经轨道集团公司认可的银行履约保函或保证金,额度为3000万元,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在投资方无违约的前提下,轨道集团公司无息退回投资方的履约保函或保证金。

4.费用支付期限:

1)项目经营权使用费按照先付后用原则,半年缴纳一次。

2)前五年不收费,第6-10年收总费用的一个比例数,11-15年一个比例数,以此类推,30年收完总使用费。具体每年缴纳的使用费比例如下:经营期第1个五年,每年应缴比例0%;第2个五年,每年应缴比例2%;第3、第4个五年,每年应缴比例3%;第5、第6个五年,每年应缴比例6%

5.投资方逾期未支付费用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而未付费用金额的万分之三计付违约金直至支付费用完毕时止。逾期达到60日以上的,招商方有权解除合同,招商方有权全额没收履约保证金作为投资方支付给招商方的违约金,投资方还应当赔偿招商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招商方享有继续追索的权利。

6.标的按现状招商,具体以现场实物为准。

标的详细信息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查阅。


一、招商方承诺

本招商方持有拟招商标的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招商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 本次招商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招商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权属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招商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 我方招商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我方所提交的《招商申请及承诺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我方在招商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招商方简况

招商方基本情况

招商方名称

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住所)

南宁市云景路6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苏拥军

注册资本

589062.408万元

经济类型

国有经济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1006821248433

经营规模

大型

产权招商行为批准情况

主管集团或其他部门名称

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南宁市人民政府

批准类型

南宁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处理笺

批准文件名称

续办:关于南宁轨道交通5号线广西大学站至秀灵路站(广财区间)地下空间利用工程项目开发事宜的请示(南轨报[208]648号)

批准文号

2019-4-C-10

批准日期

2019215

三、评估信息

标的企业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评估机构

广西信达友邦资产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核准(备案)日期

/

评估基准日

2019630

评估报告文号

桂信司评报字(2019)第190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招商标的对应评估价值(元)

249176638

账面净值(万元)

/


四、交易条件与招商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格

  24917.6638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

按半年度付费,以先付费后使用为原则

与招商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投资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在公告截止日前在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保证金。

2 .投资方自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轨道集团公司缴纳1000万元的保证金作为整个履约过程的担保,自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个月内与招商方签订《项目BOT合同》。

意向投资方资格条件

意向投资方资格条件

1. 投资方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持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金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公司成立3年(含3年)以上(以工商登记显示为准)。

2.具有商业项目投资招商、经营管理经验,经营状况良好。近3年内已投资开发、经营的商业项目面积不低于10万平方米;或已投资开发、经营的地下商业项目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以上均指合同建筑面积),并拥有稳定且经验丰富的经营管理团队。

3.企业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应收账款余额占当年营业收入比例不超过50%,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

4.企业信誉良好。

5.愿意且有能力承担本项目的全部投资及政府相关的一切审批手续。

6.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投资方申请所需

提交材料

1.《投资申请与承诺书》(交易所提供范本文件);

2.法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 201610月至201910月内已投资开发、开业或正在经营的商业项目面积合计不低于10万平方米;已投资开发、开业或正在经营的地下商业项目面积合计不低于1万平方米(以上均指建筑面积)的上下游经营合同和权属证明。

4.提供经营状况良好的商业项目经营团队人员(至少5人)的20198月、9月、10月的社保明细单及劳动合同。

6.2016年、2017年、2018年三年经会计事务所审定的审计报告

7.提供法人及公司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征信记录,下载信用报告并打印。

8.愿意且有能力承担本项目的全部投资及政府相关的一切审批手续的承诺函。

9.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10.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1.除投资申请与承诺书、授权委托书提交原件外,其他材料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投资方通过网站公告提供的报名地址进行报名,并将报名材料提交至交易所审核。

3.投资保证金交款凭证备查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意向投资方需亲自查看标的,标的状况以现状为准。意向投资方须对标的进行谨慎地选择,成交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2. 现金履约保证金:系针对整个项目合同期的履约担保,项目投资方在签订《项目BOT合同》之前需按本公告规定在取得成交确认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轨道集团公司缴纳1000万元的保证金作为整个履约过程的担保。

3. 银行履约保函或现金保证金:系针对项目签约后至项目实际建设完成达到竣工验收合格期间的阶段性的履约担保,项目投资方在《项目BOT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轨道集团公司提交经我公司认可的银行履约保函或保证金,额度为3000万元,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在投资方无违约的前提下,轨道集团公司无息退回投资方的履约保函或保证金。

4.费用支付期限:

1)项目经营权使用费按照先付后用原则,半年缴纳一次。

2)前五年不收费,第6-10年收总费用的一个比例数,11-15年一个比例数,以此类推,30年收完总使用费。具体每年缴纳的使用费比例如下:经营期第1个五年,每年应缴比例0%;第2个五年,每年应缴比例2%;第3、第4个五年,每年应缴比例3%;第5、第6个五年,每年应缴比例6%

5.投资方逾期未支付费用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而未付费用金额的万分之三计付违约金直至支付费用完毕时止。逾期达到60日以上的,招商方有权解除合同,招商方有权全额没收履约保证金作为投资方支付给招商方的违约金,投资方还应当赔偿招商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招商方享有继续追索的权利。

6.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委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第三方机构就投资方经营情况及履约能力等方面实施尽职调查、财务分析等措施,投资方承诺及保证给予无条件配合、提供相关材料、工作便利等,在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参考尽职调查报告、财务分析报告等材料要求投资方说明情况及限期整改时,投资方承诺及保证无条件全面完成。

7.投资方负责协调及配合政府部门及管理单位完成本项目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和管线迁改工作。

8.标的按现状招商,具体以现场实物为准。

保证金详细情况

交纳金额

 1500 万元

交纳截止时间

20202517:00

交纳注意事项

1.交纳资金以到达交易所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保证金不计利息,不支持现金交纳。

2.意向投资方参与网络竞价须交纳投资保证金。投资保证金交纳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不接受线下或现场交纳投资保证金。

3. 未成交的意向投资方的投资保证金由交易所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路予以退回(不计利息)。

4. 投资方的保证金,在交易所收到退保相关材料后,由交易所根据《投资申请与承诺书》留下的账户信息退还,期间不计利息。

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

中信银行南宁凤岭支行

账号

8113 0010 1390 0137 793

温馨提示:

请在汇款时正确填写识别码,如因填写识别码错误或未及时交纳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保证

事项

1.符合要求的意向投资方应通过指定账户足额交纳投资保证金。

2.投资方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或不履行上述文件规定义务的,投资保证金不予退回。

3.投资方的保证金,在交易所收到退保相关材料后,由交易所根据《投资申请与承诺书》留下的账户信息退还,期间不计利息。

处置

方法

1. 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抵扣交易服务费,交易所收到招商方来函后,退回剩余保证金给投资方。按合同约定投资方另行缴纳履约保证金给招商方,

2. 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形: 

1)意向投资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招商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投资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招商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招商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投资方未以不低于招商底价应价(有其它意向投资方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导致交易失败的;

5)意向投资方违反其在申请投资、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6)意向投资方提交《投资申请与承诺书》并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交易程序的;

7)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明确表示放弃投资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8)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一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的;

9)交易合同生效后,投资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投资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回保证金的情形。

意向投资方、投资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无权要求返还保证金,该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由招商方和交易所扣除;

12)意向投资方未按期且足额缴纳1000万元现金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披露附件

1.《项目BOT合同》

2.投资申请与承诺书
详见报名链接


五、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无合格意向方

终止挂牌

有合格意向投资方,仅征集到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

由交易所通知该意向投资方按挂牌价格及挂牌条件直接签订成交确认书

有合格意向投资方,征集到2家或2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

网络竞价


六、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项目咨询联系人

林女士

项目咨询联系号码

0771-583733418077109742

项目报名联系人

吴女士

项目报名联系号码

0771-2856762

交易机构传真

0771-5705627

   

1、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朱槿路16号菲律宾园·金菲豪园2号楼南宁金融大厦2

2、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 9楼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七、交易须知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转让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转让公告。本所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本所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受让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受让方参与受让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本所对公开挂牌转让的项目通过第四产权网站(www.dscq.com)进行网上报名。

第四条 意向受让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受让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受让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竞价的,均视为意向受让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六条 本所对转让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本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七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转让方对受让方资格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符合相关资格要求。

第八条 意向受让方应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所有权取消其受让资格。

第九条 意向受让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受让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保证金(挂牌期间在第四产权网站报名时交纳);

三、意向受让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受让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受让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本所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十条 网上报名完成后,意向受让方应根据公告要求的金额交纳保证金(挂牌期间在第四产权网站报名时交纳)。

第十一条 意向受让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受让。

第十二条 意向受让方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本所将按照公告的要求对其进行受让资格审核。

若受让资格未被确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未被确认资格之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十三条 涉及单宗资产项目,在公告期限截止前,意向受让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本所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受让方自愿撤回报名。

涉及动态竞价的资产包项目,当所有标的均无人出价时,意向受让方均无权申请退回保证金;当其中一个标的有人出价时,其余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限截止前,均有权申请退回全部或部分保证金。经本所审核同意退回部分保证金的,视为意向受让方自愿撤回退回部分保证金所对应标的数量的报名。

涉及集中竞价的资产包项目,在公告期限截止前,意向受让方有权申请退回全部或部分保证金。经本所审核同意退回部分保证金的,视为意向受让方自愿撤回退回部分保证金所对应标的的报名。

第十四条 涉及动态竞价的资产包项目,在公告期限截止前,意向受让方有权追加保证金,但已交保证金和追加保证金之和不得超过资产包全部保证金的总额。意向受让方追加保证金成功的,本所视为其自愿增加追加部分保证金对应标的数量的报名。

涉及集中竞价的资产包项目,在公告期限截止前,意向受让方有权增加报名标的。

第十五条 转让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受让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本所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受让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受让。

第十六条 转让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本所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七条 公告期满后,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本所按照公告要求的竞价方式组织网上竞价。

第十八条 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受让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九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二十条 意向受让方在竞价过程中不得低于起始价出价。

第二十一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意向受让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成功受让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转让方签约。

第二十三条 意向受让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因意向受让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本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受让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本所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本所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受让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暂缓竞价活动:

一、竞价平台服务器机房网络、互联网或本所网络出现故障的;

二、服务器硬件或软件等出现系统故障的;

三、因起始价、加价幅度、竞价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四、通过本所指定终端参与竞价活动时客户端出现故障的;

五、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六、接到转让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暂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六条 暂缓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本所有权根据以下情形组织继续竞价或重新竞价:

一、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继续竞价。继续竞价的起始价为暂缓前的最高有效报价,原最高有效报价者享有继续竞价时起始价的底价优先权;

二、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七条 意向受让方被本所确认为最终受让方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本所或本所分支机构签署成交文件。

“交易成功”是指:1.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受让方被确认符合受让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2. 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时,视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八条 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受让方之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九条 本所在确定最终受让方后的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三十条 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受让方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至本所指定账户。

本所按照相关约定收取交易服务费;如项目公告有不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一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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