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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军用供应站报废机器设备转让项目
发布时间:Tuesday, February 25, 2020     点击数:830

报名链接:http://www.dscq.com/bidDetails/f4fd577ab1b44b8292a67f0929086396.shtml 

 

项目名称

南宁军用供应站报废机器设备转让项目

项目编号

GXCQJY20-61

挂牌价格

3183

挂牌公告期

5个工作日

挂牌起始日期

2020225

挂牌截止日期

202032

是否涉及优先权

不涉及

资产概况

 

本次转让的报废机器设备主要包括电脑、打印机、复印一体机、复印机、传真机、数码摄像机、碎纸机、蒸饭柜、红线消毒柜、储油箱、燃油蒸汽锅炉、餐具清洗消毒机、空调、开水柜等,现存放于南宁市兴宁区中华路54号军供大厦办公楼后侧及仓库,成交后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对设备进行搬迁,安全及费用自理。

 

特别提示:

1、意向受让方需亲自查看标的,标的状况以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对标的进行谨慎地选择,成交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2、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和交易服务费。

3、付款时限:与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保证金不抵扣交易服务费和成交价款)至交易所指定账户。

4、搬迁时间:受让方自行负责对成交标的进行搬迁,搬迁时间自交割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费用及安全自理。

5、标的按现状转让,具体以现场实物为准。

6、资产成交后,提供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

7、看标的时间:2020228日、202032日。

标的详细信息可到交易所查阅。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 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转让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 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承诺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南宁军用供应站

注册地(住所)

南宁市中华路5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高玲斌

注册资本

人民币435万元

经济类型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所属行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4501004985205044

经营规模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主管集团或其他部门名称

南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批准单位名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财政局

批准类型

复函

批准文件名称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南宁军用供应站报废固定资产有关问题的复函

批准文号

南财资〔2019201

批准日期

201993

 

三、评估信息

标的企业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评估机构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核准(备案)日期

/

评估基准日

20191010

评估报告文号

中联桂资评报字[2019]0296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价值(万元)

0.3183

账面净值(万元)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格

3183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受让方必须在接到交易所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

2.受让方与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保证金不抵扣交易服务费和成交价款)至交易所指定账户。

3.受让方自行负责对成交标的进行搬迁,搬迁时间自交割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费用及安全自理。

4.标的按现状转让,具体以现场实物为准。

5.本次交易通过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6.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在公告截止日前在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保证金。

7. 意向受让方需亲自查看标的,标的状况以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对标的进行谨慎地选择,成交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1.须为合法存续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受让申请所需

提交材料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1.受让申请与承诺书;

2.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非法人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4.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自然人:

    1.受让申请与承诺书;

    2.身份证明文件;

    3.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4.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注:以上材料直接原件扫描提交。提交材料须加盖公章。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意向受让方需亲自查看标的,标的状况以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对标的进行谨慎地选择,成交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2、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和交易服务费。

3、付款时限:与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保证金不抵扣交易服务费和成交价款)至交易所指定账户。

4、搬迁时间:受让方自行负责对成交标的进行搬迁,搬迁时间自交割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费用及安全自理。

5、标的按现状转让,具体以现场实物为准。

6、资产成交后,提供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

7、看标的时间:2020228日、202032日。

保证金详细情况

交纳金额

2000

交纳截止时间

20203217:00

交纳注意事项

1.交纳资金以到达交易所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保证金不计利息,不支持现金交纳。

2.意向受让方参与网络竞价须交纳受让保证金。受让保证金交纳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不接受线下或现场交纳受让保证金。

3. 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的受让保证金由交易所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路予以退回(不计利息)。

4. 受让方的保证金,在交易所收到退保相关材料后,由交易所根据《受让申请与承诺书》留下的账户信息退还,期间不计利息。

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

中信银行南宁凤岭支行

账号

8113001013900137793

温馨提示:

请在汇款时正确填写识别码,如因填写识别码错误或未及时交纳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保证

事项

1.符合要求的意向受让方应通过指定账户足额交纳受让保证金。

2.受让方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或不履行上述文件规定义务的,受让保证金不予退回。

3.受让方的保证金,在交易所收到退保相关材料后,由交易所根据《受让申请与承诺书》留下的账户信息退还,期间不计利息。

处置

方法

1. 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抵扣交易服务费,保证金依据交易约定转为履约保证金。 

2. 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未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应价(有其它意向受让方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导致交易失败的;

5)意向受让方违反其在申请受让、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6)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并被确认受让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交易程序的;

7)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8)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一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的;

9)交易合同生效后,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回保证金的情形。

意向受让方、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无权要求返还保证金,该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由转让方和交易所扣除。

披露附件

附件: 受让申请与承诺书

 

五、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无合格意向方

终止挂牌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仅征集到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由交易所通知该意向受让方按挂牌价格及挂牌条件直接签订成交确认书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征集到2家或2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网络竞价

 

六、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项目咨询联系人

蒋先生

项目咨询联系号码

0771-583732518077109742

交易机构传真

0771-5705627

   

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朱槿路16号菲律宾园·金菲豪园2号楼南宁金融大厦2

 

七、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交易所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交易所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交易所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交易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交易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交易所对公开挂牌的项目通过第四产权网站(www.dscq.com)进行网上报名。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六条 交易所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交易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七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交易所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八条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交易所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交易所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九条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交易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转让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交易所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二条 转让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交易所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三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五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六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不得低于起始价出价。

第十七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交易所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交易所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交易所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意向方被交易所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交易所或交易所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交易成功”是指:1.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2. 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3. 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交易所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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