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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持有的广西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笔债权资产转让项目
发布时间:Monday, March 23, 2020     点击数:1675
报名链接:http://www.dscq.com/bidDetails/3c6aaef7d673426a89b1c56b4eac9b5c.shtml

目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持有的广西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笔债权资产转让项目

项目编号

GXCQJY20-97

挂牌价格(万元)

24600

挂牌公告期

8

挂牌起始日期

2020323

挂牌截止日期

2020330

是否涉及优先权

不涉及

资产概况

本次转让标的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持有的广西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笔债权,债权本息为人民币474,125,414.98元,其中债权本金195,690,000.00元,利息、罚息278,435,414.98元(计息暂计至2020229日,最终以法院生效判决计算为准)。

一、债权分笔基本情况如下:

1、嘉美公司11569万元债权

截至2020229日,该笔债权本金余额11569.00万元,利息、罚息17230.31万元,债权合计28799.31万元。

2、嘉美公司8000万元债权

截至2020229日,该笔债权本金余额8000.00万元,利息、罚息10613.24万元,债权合计18613.24万元。

二、抵(质)押担保情况

1、嘉美公司11569万元债权

该笔债权以嘉美公司开发的“嘉美假日广场”项目在建工程20660.57平方米作抵押,其中住宅65套,面积6583.86平方米;商铺240套,面积14076.71平方米。同时,嘉美公司全体股东为该笔债权提供嘉美公司100%股权质押。

2、嘉美公司8000万元债权

该笔债权以嘉美公司开发“嘉美假日广场”项目在建工程15,767.15平方米,其中住宅65套,面积6312.73平方米、商铺120套,面积6581.21平方米、车位48个,面积2873.21平方米。

三、保证担保人为李星怡,其同时为上述2笔债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

四、债权相关诉讼情况:转让方已取得对上述2笔债权提起诉讼,并经一审、二审审理后,取得生效判决书,已申请强制执行。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标的详细资料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查阅。

 

一、转让方承诺

转让方拟转让广西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笔债权资产,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债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 本次债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债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债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 我方转让债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承诺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注册地(住所)

南宁市青秀区天桃路2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黄福加

注册资本

人民币1000000万元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所属行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000715182514C

经营规模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

主管集团或其他部门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批准类型

批复

批准文件名称

关于处置20200317广西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户的批复

批准文号

中长资桂复﹝202013

批准日期

2020320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格(万元)

24600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1.采取一次性付款的优先,需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0日内付清全部成交价款。

2.采取分期付款的,需遵循以下原则:①签订《成交确认书》、《债权转让协议》后30日内支付不少于7380万元的成交价款,剩余成交价款应在2021331日前付清;②受让方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前,转让方按应付未支款金额7%/360的日利率向受让方收取资金占用费;③受让方未能在履行款项①之相关规定的,按以下情况选择:(A)解除协议,受让方需赔偿损失;(B)受让方继续履行协议,对于逾期未付款部分,除按7%/360的日利率向受让方收取资金占用费外,受让方还须按7%/360的日利率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 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应在接到交易所通知当日到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

2. 受让方应在签订《成交确认书》3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按《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付清全部或部分成交价款及全部产权交易服务费。

3.转让涉及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1. 意向受让方必须为合法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且具有购买本项目的支付能力

2.除债务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委托方工作人员、建行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中介机构人员等不得作为受让方以外,其他社会投资者(含机构或个人)均可参与资产受让。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能够承担购买债权所带来的风险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受让申请所需

提交材料

一、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1. 受让申请与承诺书;

2. 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 非法人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4. 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 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自然人:

   1. 受让申请与承诺书;

   2. 身份证明文件;

   3. 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4. 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注:1.意向受让方自行通过网站公告提供的报名地址进行报名,并将上述报名材料扫描上传。

   2.上述意向受让方需提供的文件资料根据转让项目及受让主体的具体情况不同具体选择,按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执行。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风险披露:

1.受让方受让标的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本公告(含附件)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1)《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受让方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方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方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

2)《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方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2.在受让方受让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3.在受让方受让后,受让方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4.在受让方受让后,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本合同附件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5.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1)与挂牌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2)挂牌标的债权可能存在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3)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4)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5)挂牌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6)挂牌标的债权已在转让日前从法院实现了部分回收款项,该部分回收款项已由转让方作为债权处置费用冲抵部分债权,该部分回收款项无法在转让后作为受让人的受偿款项。

6.意向受让方如受让转让标的则必须放弃并承诺在其与后手签署的协议中要求后手也放弃标的债权中可能存在的能够追究银行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

7.意向受让方如受让转让标的则必须放弃并承诺在其与后手签署的协议中要求后手也放弃标的债权中存在的能够追究中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同时保证不对外披露及做出有损于中国外债偿还信誉的行为。

8.可能存在着挂牌期内转让方提前终止挂牌撤回转让的情形。

9.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不再就挂牌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的披露和说明承担任何责任,一切风险和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风险提示:

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前应仔细阅读本信息公告等中的有关材料,对标的进行实地勘察,对标的进行充分了解和风险预估。一旦参与交易(报名)则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充分了解并接受信息公告等附件材料全部内容,已实地勘察标的并完全了解及认可标的的现状,已认真考虑了关于标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保证金详细情况

交纳金额(万元)

100

交纳截止时间

202033017:00:00

交纳注意事项

1.交纳资金以到达交易所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受让保证金不计利息。

2.不支持柜台现金转账及现场交纳现金。

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柳州银行南宁分行

     60100500000000028366

温馨提示:请在汇款时正确填写识别码,如因填写识别码错误或未及时交纳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保证

事项

1. 符合要求的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足额交纳受让保证金。

2. 受让方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债权转让协议》的,受让保证金不予退回,由交易所优先扣除交易服务费后,余额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转让方。

处置

方法

1.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抵扣交易服务费,依据交易合同约定转为履约保证金或交易价款。 

2. 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违反其在申请受让、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5)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并被确认受让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交易程序的;

6)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7)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一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的;

8)交易合同生效后,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9)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0)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回保证金的情形。

意向受让方、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交易所有权在其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交易服务费后,余额划转至转让方进行处置。

披露附件

1.受让申请与承诺书  下载

2. 债权转让协议  下载(《债权转让协议》版本仅供参考,具体以转让方提供的实际版本为准。)

 

四、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8

无合格意向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至转让方要求撤回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仅征集到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交易所按相关规定补登公告7个工作日,若补登公告期间仍未征集到新的意向受让方的,则由交易所通知该意向受让方按挂牌价格及挂牌条件直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征集到2家或2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网络竞价

 

五、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项目咨询联系人

韦女士

项目咨询联系号码

18378830324

项目报名联系人

韦女士

项目报名联系号码

0771-5837325

交易机构传真

0771-5705627

联系地址

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朱槿路16号菲律宾园·金菲豪园2号楼南宁金融大厦2

 

六、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交易所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交易所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交易所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交易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交易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交易所对公开挂牌的项目通过第四产权网站(www.dscq.com)进行网上报名。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六条 交易所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交易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七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交易所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八条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交易所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交易所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九条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交易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转让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交易所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二条 转让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交易所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三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五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六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不得低于起始价出价。

第十七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交易所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交易所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交易所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意向方被交易所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交易所或交易所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交易成功”是指:1.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2. 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3. 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交易所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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