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解决在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简称广西联交所)产生的产权交易纠纷,维护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权交易纠纷调解应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
第三条 产权交易纠纷调解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广西联交所相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 产权交易当事人之间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由广西联交所调解。涉及广西联交所的纠纷可提请南宁仲裁委员会会进行调解。
第五条 广西联交所根据产权交易纠纷当事人(简称当事人)递交的申请举行调解会议。
第六条 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生纠纷的产权交易是在广西联交所进行的;
(二)当事人应是与产权交易纠纷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有明确的纠纷对象;
(四)有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依据;
(五)当事人任何一方尚未提请仲裁或诉讼。
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向广西联交所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产权交易纠纷调解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与产权交易纠纷有关的证据材料;
(四)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产权交易纠纷调解申请书》按广西联交所统一印制的表格填写。
第八条 广西联交所收到调解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广西联交所在召开纠纷调解会议的三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相关当事人。
第十条 纠纷调解会议程序如下:
(一)陈述:当事人陈述产权交易纠纷事宜;
(二)询问:广西联交所向当事人提出询问并可要求提供相关证据;
(三)协商:广西联交所组织当事人协商解决方案;
(四)形成调解方案:形成调解方案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调解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调解请求;
(三)纠纷事实;
(四)调解结果;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当事人认为广西联交所调解人员与本纠纷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有权以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参加调解的人员认为自己与本纠纷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第十三条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视为不同意调解或退出调解,调解终止。
第十四条 进行调解时,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但须出具委托书。
第十五条 产权交易纠纷涉及第三人的,广西联交所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
第十六条 调解不成或当事人退出调解的,调解终止,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或诉讼。
第十七条 调解所形成的文件资料由广西联交所归档。
第十八条 本办法报政府相关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广西联交所。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