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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珠海就排污权有偿使用举行听证会 推行后预估6企业年缴使用费逾100万元
来源:南方日报     时间:Tuesday, October 18, 2016     点击数:3054


南方日报讯 (记者/林郁鸿 胡良光 沈文金)珠海市排污权如何交易,哪些污染物将纳入试点范围?14日,珠海市环保局召开《珠海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听证会,市民代表、企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排污权领域专家共计12人出席听证会。《管理办法》拟将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氮氧化物等四项主要污染物作为交易试点因子,423家污染企业拟纳入试点范围。在充分听取听证意见并修改完善后,《管理办法》计划于年内上报珠海市政府审核。

 

  哪些将纳入试点因子,哪些企业将受影响?

 

  听证人对珠海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因子颇为关注。《管理办法》规定,试点期间,珠海将选取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氮氧化物,作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因子,并适时将其他污染因子纳入试点范围。

 

  珠海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本次听证会的陈述人丁疆华介绍,《管理办法》所明确的进行试点的范围包括重点排污单位、一般污染源和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目前珠海全市共有423家此类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

 

  为了维护健康的行业竞争,促使企业主动节能减排,《管理办法》同时规定将新老排污企业同时纳入了试点范围。

 

  按初步估算,在此次纳入试点范围的423家企业中,年交排污权使用费5000元以下的203家,占试点企业总数的近48%50001万元企业约51家;15万元约104家,占24.6%50万元至100万元6家。

 

  值得注意的是,在《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后,4家电力能源企业、1家造纸企业和1家钢铁企业的年交排污权使用费将达到100万以上,占到全市的63.88%。听证陈述人丁疆华认为,这充分体现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政策对约束高污染行业发展、改善当地环境质量的导向。

 

  有专家代表建议,《管理办法》应当在确保“满足总量控制”的基础上,增加“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指标要求,实现“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补齐生态环境突出短板”的治理目标。对此,听证陈述人表示将充分听取诉求,进一步完善管理办法。

 

  一次性征收5年使用费是否合理?

 

  《管理办法》第八条对缴费方式、期限和价格标准做出明确规定。一级市场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收缴原则上以排污许可证确定的有效期为期限,一次性征收、一次性缴纳,试点期间为排污许可证发放之日起5年。

 

  而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工业企业项目需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管理办法》则规定其必须满足产业规划、环保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和区域总量控制等相关要求,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总量指标依法依规取得排污指标,验收时排放量不得大于购买量。

 

  对此,有听证企业代表认为,试点期间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一次性征收、一次性缴纳的期限为5年,但部分企业难以估算未来5年的污染物排放数量,万一企业在这期间持续扩产,这样的规定将给企业生产带来限制,并建议改为一年一缴的机制。

 

  听证陈述人丁疆华回应时表示,该观点代表了很多企业的疑虑。在不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量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对购买排污权的数量做出一个预期值。在考虑减轻企业负担的前提下,珠海市环保局将与有关部门磋商是否可以实行分期年度购买的方式。

 

  排污权交易怎么操作?

 

  珠海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考虑到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将会给排污企业新增成本,为环节企业压力,珠海市按照排污权抵押贷款融资等绿色金融特点,已与中国人民银行和多家商业银行讨论,通过设立排污权抵押贷款、排污权基金等金融创新产品,在试点期间为企业提供绿色金融服务。

 

  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具体如何开展?《管理办法》规定,排污权交易将在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交易机构组建的合法交易平台或其在珠海设立的分平台上进行。陈述人丁疆华进一步解释,该交易平台即广东省产权交易集团设立的珠海分平台。

 

  有偿取得排污指标的排污企业,在完成减排任务的前提下,通过污染治理、结构调整以及加强管理等方式腾出的富余排污指标,或其它原因腾出的富余排污指标,可通过排污权交易市场出让,或申请由政府回购。

 

  进行排污权交易的主体分为出让方和受让方。按照《管理办法》,出让方指的是:(一)拥有排污权储备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二)合法拥有可出让排污权指标的单位。

 

  而交易的受让方则是:(一)对排污指标进行回购、无偿回收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二)需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新建、改建、扩建工业企业项目:(三)为达到总量控制要求的现有排污企业。

 

  《管理办法》规定,出、受双方进行排污权交易可以采取电子竞价、协商转让、定向出让及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方式,排污权价格交易原则上由市场决定,但不能低于排污权有偿使用的初始价格。

 

  而对于通过绿色金融途径,合法拥有抵押指标的金融机构,在污染企业无力偿还贷款的情况下,其拥有的抵押指标可进入二级市场交易或由政府予以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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