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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平台发债放行地方债
来源:上海国资     时间:Friday, August 12, 2011     点击数:1427

  政府融资平台发行的企业债,实际上是变相放行了地方债

  左小蕾

  日前,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已下发到地方政府,明确允许投融资平台公司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筹措资金。除中央政府代发的地方债即将发行助力保障房建设外,融资平台的“企业债”也将加入这一阵营。

  政府融资平台发行的企业债,实际上是变相放行了地方债。《通知》称,为完成“十二五”规划提出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各地按《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规范后继续保留的投融资平台公司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募集资金应优先用于各地保障性住房建设。只有在满足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需求后,投融资平台公司才能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其他项目的建设。

  显然,融资平台发债不完全是专为保障性住房融资,明确允许融资规模大于保障性住房需求,用于“其他项目的建设”。“优先”只不过强调债券融资在使用上先后排序而已。《通知》实际上是放行地方政府发行地方债,作为地方融资方式的规定。

  地方债研究了多年没有推出,就是许多关键问题并未找到有效的方式解决。这次用企业债的名义放行地方债,也不能回避一些关键问题

  首先要明确融资平台发债产生现金流和债务偿付的明确方案。《通知》称,企业债券具有期限长、利率低的优势,是保障性住房项目市场融资的较好工具。保障性住房属于政府的补贴的社会公益性项目,不是盈利性项目,未来如何支付债券利息和本金,必须有明确的安排,否则,债券融资的违约风险与政府融资平台前期的银行信贷风险也没有很大的区别。

  至于“企业债”低利率高融资规模的判断,也未必准确。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债可以叫做“企业债”,但是不能改变其属于变相地方债的事实。变相政府信用担保的背景可能还是会导致高利率的情况,融资规模也就不可能按照企业债来估计。因为是社会公益项目融资,如果发不好,是否会出现强制性摊派情况也很难说,弄得不好银行仍然成为持有主体,“企业债”的风险仍然转换成银行信贷风险。

  发行“企业债”的方式是一个解决保障性住房以及地方政府资金的问题的途径。短期内要注意在利用融资平台的企业性质发债的同时,也要利用融资平台来统筹盈利项目和非盈利项目的偿付安排。长期来说要推动政府职能实现真正的转移。政府投资和融资未来应该向社会性项目使用大规模倾斜,这样“企业债”就过渡到名正言顺的地方债,政府就名正言顺地通过政府财政来承担相应的社会职能。

  其次,发债规模不要失控。《通知》中关于符合条件的其他企业,也可以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保障性住房项目融资的表述,应该说是传递了明确的信息,政府融资平台不仅限于为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

  政府官员的任期都是3年5年,当期发债支持当期经济增长,但是还债是后任政府的问题,所以各届政府可能有巨大的融资冲动。这应该是融资平台银行融资不受约束地膨胀的原因之一。债务融资应该避免当期使用未来偿付与政府短期任期交替所带来的道德风险。既然政府融资平台发行的“企业债”是地方政府债券,就要保证债券的使用符合政府的职能,不要让保障性住房融资变成获取资金延续投资推动的GDP增长方式,从而阻碍转型的新的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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