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暂行办法
2011.8.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令第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发[2005]60号)、《南宁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以及《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等场内规范性文件,为规范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简称:广西联交所)会员行为,明确会员权利与义务,维护正常的产权交易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符合广西联交所规定的会员条件,自愿申请加入,并经广西联交所批准,在广西联交所从事产权交易相关业务活动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会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依法从事产权交易相关业务活动,遵守《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管理制度。广西联交所对会员从事产权交易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指导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会员资格
第四条 会员申请不受国家、地区、地方限制,不受行业、产业限制,不受申请单位所有制性质限制。
第五条 广西联交所根据申请入会的企事业法人经营范围(以营业执照为准,下同)和业务需求,将会员资格相应分类为经纪会员、投资会员、专业会员和信息会员。
(一)经纪会员是指在广西联交所从事产权交易经纪业务的法人机构。
(二)投资会员是指在广西联交所各交易平台上从事投资、收购、兼并,提供投资银行服务等业务的机构。
(三)专业会员是指具备相关的专业资质,提供审计、资产评估、法律事务、招商引资、改制策划、担保、拍卖和招投标等产权交易专业服务的机构。
(四)信息会员是指为广西联交所收集或发布产权交易业务相关信息的机构或自然人。
第六条 会员申请条件
(一)经纪会员:
1、依法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无违法违规行为;
3、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4、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5、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
6、广西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投资会员:
1、依法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无违法违规行为;
3、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4、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5、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6、广西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专业会员:
1、依法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无违法违规行为;
3、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4、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5、在相应行业协会及有关行政部门无违纪违规记录;
6、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注册会计师5个以上;
7、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3个以上;
8、拍卖公司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具有拍卖A级以上资质;
9、资产评估公司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5个以上;
10、招投标中介服务公司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具有招投标乙级以上资质;
11、管理咨询公司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
12、其他专业机构要求从其行业法定条件;
13、广西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信息会员:
自愿遵守《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的单位、机构和自然人,均可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请入会须向广西联交所提交以下文件及证明材料
(一)入会申请表;
(二)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及经营负责人的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四)内部组织结构、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文件;
(五)专业会员须提供相关从业人员的专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六)广西联交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须加盖申请机构的公章,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经本人签字确认。
第八条 广西联交所审核通过会员申请材料后向其发出《入会通知书》,于5个工作日内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布。申请人自获得《会员证》之日起具有广西联交所会员资格。
第九条 会员因故放弃会员资格的,应提前20个工作日向广西联交所提出书面申请;经广西联交所核实无违纪违规等情况的,予以批准退会并办理收回会员证等相关手续。
第十条 经纪会员和专业会员的会员资格实行年审制度,广西联交所于每年6月内对经纪会员和专业会员进行年度检查。经纪会员和专业会员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工商年审,逾期不通过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广西联交所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会员如遇下列情形,须在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广西联交所备案:
(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变更;
(二)机构合并或分立;
(三)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等变更;
(四)业务主要负责人变更;
(五)办理业务过程中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处分、处罚或涉及重大诉讼的;
(六)需在广西联交所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发生合并或分立,新设立的单位必须向广西联交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承继或重新认定会员资格。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广西联交所相关规定开展业务;
(二)获取广西联交所提供的产权交易信息和其他服务;
(三)按照广西联交所与会员协议约定的条款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四)优先参与广西联交所创新业务;
(五)参加广西联交所为会员提供的业务培训;
(六)对广西联交所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认真审核,并对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提供专业服务;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权交易领域相关法律法规;
(四)遵守本办法和广西联交所交易规则等管理制度;
(五)依法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保守商业秘密,抵制商业贿赂;
(六)接受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在产权交易业务方面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五条 广西联交所禁止会员的以下行为:
(一)会员将已进入广西联交所交易的项目在广西联交所场外进行交易;
(二)拥有广西联交所会员资格期间加入其他产权交易机构成为其会员;
(三)不按规定或约定进行价款、交易服务费等款项的结算;
(四)超越协议约定的代理权限进行交易活动。
第十六条 会员有以下情形的,广西联交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限制交易、中止交易等处罚:
(一)不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重大事项备案手续;
(二)不履行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义务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会员有以下情形的,广西联交所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并追索违规方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一)出现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所禁止的行为;
(二)出现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经警告、通报、限制交易、中止交易等处罚仍不改正的;
(三)采取胁迫、欺诈、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影响正常交易秩序;
(四)违法、违规经营,在产权交易中使用带有虚假、欺诈内容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的资料,造成当事人资产流失或其他损失或造成广西联交所声誉或权益受损;
(五)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委托人委托其办理的产权交易事项违反法律规定,对广西联交所恶意隐瞒,仍然与之建立代理关系并完成交易,引起纷争,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有权部门吊销主体资格的;
(七)经纪会员不按时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本办法、《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十八条 会员如与广西联交所发生纠纷,应采取平等协商的方式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南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广西联交所。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