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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宁市国资委关于推动企业股权托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南国资发[2010] 6号
时间:Friday, April 27, 2012     点击数:4097
南宁市国资委关于推动企业股权托管的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南宁市国资委关于推动企业股权托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南国资发[2010] 6

 

 

 

各有关监管企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意见》(桂政发[2009]37号)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09]77号)文件精神,为做好企业股权集中托管工作,我委制定了《南宁市国资委关于推动企业股权托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并经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该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有关企业认真做好股权托管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股权托管工作以建立地方初级资本市场,大力推进建设南宁区域性金融中心,促进建立归属清晰、责权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为总原则。通过股权托管工作,建立有序、公开、规范的企业股权服务平台。
  二、股权托管服务机构
  广西联合股权托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股权托管服务机构,要本着企业自愿及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我委监管的国家出资企业(不包括上市公司)提供股权托管专业技术服务。
  三、进行股权托管的企业
  我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可在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广西联合股权托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相关股权托管协议,开展股权托管工作。
  四、时间要求
  股权托管工作不设时间限制,各相关企业与广西联合股权托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五、相关保障工作
  广西联合股权托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要制定相关实施方案,为顺利开展股权托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优质专业的服务,同时要完善相关股权托管工作流程,积极宣传和引导相关企业开展股权托管工作。
  六、收费标准
  本次股权托管收费原则上以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为依据,下浮不限。具体收费金额由广西联合股权托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与相关托管企业协商确定。

  附件:6号 附件 南宁市国资委关于推动企业股权托管的实施意见.doc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年十月十二日

 

 

南宁市国资委关于推动企业股权托管工作

的指导意见(试行)

 

自《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意见》(桂政发[2009]37号)实施以来,全区非上市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得到了初步缓解。为贯彻落实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09]77号)文件精神,健全和完善我市初级资本市场体系,规范和促进企业股权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以建立地方初级资本市场的定位原则,健全地方区域性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大力推进建设南宁区域性金融中心的工作;

(二)企业股权统一登记托管是规范和发展地方性产权交易市场的前提条件,是促进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基础性工作

(三)规范企业股权的登记、托管、流转等服务工作,建立有序、公开、规范的企业股权服务平台。

二、本意见所称企业股权托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托管机构接受非上市企业的委托,对该企业的股东所持股权进行集中管理服务的行为。

  股权托管的业务范围主要有股权登记和股权托管服务两类。即托管机构依据企业的委托,为托管企业及其股东办理以下业务:

  (一)股权持有人股权账户的设立及管理;

  (二)股权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质押登记、冻结登记、注销登记、信托登记;

  (三)企业注册资本的变动登记;

  (四)代理企业向其股东分红派息或进行其它权益分配;

  (五)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证咨询;

  (六)企业信息的公开披露;

  (七)其它可以依法提供的服务。

三、股权登记托管机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意见》(桂政发[2009]37号)要求“依托广西联合股权托管中心,在对区内非上市中小企业股权进行统一登记托管的基础上,与区内银行合作开展非上市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试点”,广西联合股权托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权托管中心)负责受理非上市中小企业的股权登记、托管等业务,同时要为开展相关业务提供良好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

四、股权登记托管的范围

股权托管中心受理全区非上市中小企业的股权登记托管业务,其中:

(一)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上市公司除外)及其股权持有者,应到股权托管中心办理股权登记托管手续。

(二)在我市依法设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及其股权持有者,可到股权托管中心办理股权登记托管手续。

五、股权登记业务

股权登记业务是企业股权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股权托管中心与企业及其股权持有人,应相互配合做好以下相关工作:

(一)初始登记。即企业股权在股权托管中心的首次登记。

(二)变更登记。即企业股权状况变更所进行的变更登记手续,包括股权转让、股权置换、增减资、债权转股权、遗产继承、财产分割、赠与和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等股权变更登记。

(三)质押登记。即股东质押其合法持有的股权时,向股权托管中心办理的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四)冻结登记。冻结登记包括司法机关强制执行、股权质押以及涉及挂失等情形而要求冻结股权的登记业务。

(五)注销登记。即企业因合并、破产、解散以及上市等情况需在股权托管中心进行的注销登记手续。包括托管注销登记、股权注销登记、股东注销登记等业务。

六、股权托管服务业务

股权托管中心在做好登记业务基础上,应当根据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为非上市企业及其股东提供股权托管服务:

(一)代理分红派息。即股权托管中心接受托管企业委托,向其股东派发红利和股息,实现股东权益。

(二)基本信息变更。即托管企业在股权托管初始登记事项发生变动或股东账户基本信息发生变更后,应持合法、有效的变更材料到股权托管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三)股权查询。即已办理股权托管登记手续的股东,可以对其所持持股凭证相对应账户内的股权情况及所持股权企业的情况进行查询。查询的具体内容包括个人账户资料、持有股权信息、冻结质押情况、分红信息以及所持股权企业的基本信息等。

(四)股权证明。即根据托管企业、股东在股权托管中心记载的股东名册、股权名称、股权数额、持股比例等资料,股权托管中心为托管企业、股东或司法人员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五)挂失。即股东遗失其持股凭证后,持有效证件向股权托管中心提出挂失申请,股权托管中心及时为其办理股权冻结手续。

(六)信息披露。即股权托管中心接受托管企业委托,将企业及其股权相关的信息,在股权托管中心网站或指定媒体上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予以公开。

七、股权登记托管申报

非上市企业股权的登记托管由企业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应向股权托管中心提出股权登记托管申请,并按照股权托管中心的要求提交相关证明和材料。

八、策划咨询服务

股权托管中心根据托管企业的委托,提供与股权管理相关的增发、配股、回购、改制重组、投融资等策划咨询服务。

九、相关责任

(一)托管企业责任:1、提供虚假、失实材料,应限期予以改正;2、未经过股权托管中心,擅自办理股权变更、冻结、质押登记,应限期予以改正;3、托管企业因违规造成其他主体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股东责任:1、办理股权托管登记业务时,股东提供虚假、失实材料的,股权托管中心应当要求其限期改正;2、股东因违规造成其他主体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 股权托管中心责任:1、股权托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应当报告的情况,或者提供虚假、失实材料;2、不得参与托管企业的股权交易;3、股权托管中心因工作疏忽、操作不当或者违规行为造成托管企业或者股东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股权托管相关各方除办理股权登记托管业务的有关手续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履行法定程序的,还需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应手续。

十、收费标准

股权托管中心向托管企业及其股东收取股权登记、托管等服务费用,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纠纷处理

股权托管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细则制订

股权托管中心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股权托管操作细则和业务流程,并报市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审核备案。

十三、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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